民间贷款利率上限的调整在执行上存在争议。

2020-09-09 12:37   来源: 互联网    阅读次数:3402

近日,浙江省温州市湾海区人民法院公布了一份判决书,在国内消费金融行业引起了很大争议。


根据裁决文件,平安银行温州分行主张向贷款人洪某收取利息,逾期未付的罚款利息按年率24%计算,但法院驳回,要求平安银行按年率15.4%的利率(年率为15.4%)向洪银行收取利息和相应的罚款利息。


由于这一决定是自司法保护私人贷款利率上限调整到LPR的四倍(即15.4%)以来的第一次,许多持牌金融机构担心其他地区法院会从中吸取教训,并裁定特许金融机构需要遵守关于司法保护私人贷款利率的新规则(即4倍于LPR,以下称为"新规则")。不过,这亦引起业界两大争议:一是持牌金融机构是否适用"新规则",毕竟,最高法院认为"新规则"只适用于私人借贷机构,不涉及持牌金融机构;第二,"新规则"条文是否适用于引入"新规则"前的借贷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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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4日,中国小额贷款公司协会发出通知,要求整个小额贷款行业对利率定价问题进行重大讨论。值得注意的是,中国小额贷款公司协会在通知中强调,小额信贷公司应基于小额信贷公司是依法经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经营贷款业务的营利法人,其经营行为不是私人贷款。


这无疑提醒有关部门,小额贷款公司是持牌金融机构,并不适用新规则的有关规定。


新规则是否适用于持牌金融机构?


记者了解到,虽然行业纠纷持续升温,但一些信用卡机构和城市企业零售部门已悄然将个人贷款产品的年化利率降至15.4%以下。


过去信用卡现金的年化利率为18%,现在已降至不到15.4%,"他表示。一名分阶段业务的股份制银行信用卡部门主管向记者透露。然而,为了在低利率环境下实现收支平衡,信用卡部门大幅提高了现金变现业务的门槛,许多小型和微型企业的紧急贷款申请遭到拒绝。


他担心,此举不仅未能有效缓解小型和微型企业高昂的融资压力,而且使它们更难筹集资金。


最担心的事情发生了。"持牌消费金融机构的运营总监说。由于一些地方法院此前裁定,持牌金融机构应该受到比私人贷款更严格的"限制",他的特许消费金融机构担心,新规定很快会蔓延到持牌金融机构。


令他惊讶的是,浙江省温州市湾海区人民法院披露的上述裁决文件在业界引起了如此大的争议。


一位长期参与民间借贷案件辩护的律师告诉记者,目前法律界不少律师对上述裁判文书也有不同看法,对方认为,既然‘新规’将持牌金融机构‘豁免’,那么平安银行等持牌金融机构的借贷纠纷就不应适用‘新规’的规定。此外,如果借贷纠纷诉讼发生在"新规"发布之前,按照"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也不适用新规的相关规定。不过,也有观点认为,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的判决并无瑕疵,因为持牌金融机构的贷款利率已经明显低于民间借贷利率,甚至低于现行"新规"规定的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4倍LPR,即15倍LPR)。


记者从多个方面了解到,随着行业纠纷的不断升温,一些持牌金融机构正在与有关部门沟通。第一,他们希望最高法院能再次明确指出,持牌金融机构不适用"新规则"的有关规定,以避免因地方法院理解和执行标准的偏离而再次发生有争议的判决。第二,希望有关部门能制定一个"新旧判断"的时期。也就是说,特许金融机构之间的贷款纠纷发生在新、旧的截止日期之前,判决仍然是按照以前的私人借款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即24%的年化利率)进行的。相反,使用"新规则"子句。

责任编辑:无量渡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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